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部门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并可以应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通知加害人所在单位。公安部门应当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并由加害人在告诫书上签名;加害人拒绝签名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