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