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普及和业务培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详细做好诊疗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或者公安部门调查取证的要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等资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