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副校长制度建设,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学生、幼儿身心特点,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纳入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内容,提高学生、幼儿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采取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