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利用维权服务热线、基层维权站点、网络媒体等,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帮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