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普及和业务培训。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详细做好诊疗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或者公安部门调查取证的要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等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