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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有效

对黑土地保护不力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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