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水污染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市、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