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保护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