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保护第十条有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信息。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