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并控制使用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优化用水结构。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