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保护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用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