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组织编制城市供水用水应急预案,保证城市供水安全。相关部门根据城市供水用水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方案。供水单位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城市供水用水应急预案,编制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