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市供水管理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