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确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交费。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