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用户需要改变用水性质以及中止或者终止用水的,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结清所欠水费等费用。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