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用户享有下列权利:(一)安全、连续用水;(二)知悉用水相关信息;(三)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单位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