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全、连续用水;

(二)知悉用水相关信息;

(三)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单位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