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抄表到户。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及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