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管理,对供水设施安全负责,并做好防护。每月至少进行1次水质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单位清洗消毒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二次供水单位不具备清洗消毒能力的,应当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服务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