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推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已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逐步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