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推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已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逐步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