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二)具备与运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等活动相适应的能力及经验;(三)完善的二次供水设施及业主委托的庭院管网等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四)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次供水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