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提供技术服务。
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远程管理控制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