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及时答复用户。

用户对供水单位的投诉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投诉人答复。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