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组织发改、住建、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科学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并定期评估调整。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