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组织发改、住建、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科学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并定期评估调整。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