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能擅自停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及范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供水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