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及时办理结算水表过户手续。以建设单位名义办理报装手续的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自产权发生转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结算水表过户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