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维护。发现计量器具非人为因素致使损坏、停行、逆行或者计量器具额定流量与实际用水量不适配的,应当及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