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维护。发现计量器具非人为因素致使损坏、停行、逆行或者计量器具额定流量与实际用水量不适配的,应当及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