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租赁等方面的信用管理,依法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惩戒。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