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客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等经营主体的信用管理,健全出租车运输服务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