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罚,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愿参加并完成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