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对生活垃圾不应收尽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