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农村应当根据需要分类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可以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偏远地区和人口分散区域的农村可以组织建设厨余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存放点污染防治能力等情况确定。
农村厨余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处置,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村民无法自行处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