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罚,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愿参加并完成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