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石柱参种植应当执行《农产品地理标志宽甸石柱参栽培技术规程》(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912)。

石柱参成品年限不少于十年。

种植石柱参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林木和林地种植石柱参;

(二)违反规定使用禁用、限用的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

(三)施用危害森林生态坏境的农药、化肥等;

(四)施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影响石柱参质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