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石柱参种植者应当建立石柱参种植档案,石柱参种植档案自销售后保留期限不少于二年。
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者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以及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种植地块位置和土壤等基本信息;
(三)使用的种子、种苗等农业投入品的基本资料;
(四)经营管理措施与病、虫、鼠害防治情况;
(五)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
(六)质量安全检验情况。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对石柱参种植档案进行管理和指导,免费向石柱参种植者提供种植档案文本。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