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长湖流域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坚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结合的原则,保护鲌类鱼等水产种质资源。长湖设立禁渔区,确定禁渔期。在长湖禁渔区内和禁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捕捞和爆破等水下作业,不得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国家、省对以特定资源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和增殖渔业等为目的的捕捞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