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长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退田还湿、退垸还湿、封滩育草、种植护岸林等措施,建设河道湿地、入湖口湿地、湖区湿地、滨湖湿地,修复长湖流域湿地生态系统。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