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长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长湖流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进行监测、评估,制定并实施长湖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长湖管理机构应当在长湖保护范围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科学投放水生植物、滤食性鱼类、底栖生物等,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

禁止非法猎捕、采集、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