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占用楼顶、楼道、绿地、地下停车场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