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占用楼顶、楼道、绿地、地下停车场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