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外出未束犬链(绳)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经驾驶人、同乘人员同意乘坐出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除,可以并处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