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