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名城保护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结合名城保护实际,建立名城保护对象名录和数字化档案,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实行分区分级分类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