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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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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效

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名城保护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结合名城保护实际,建立名城保护对象名录和数字化档案,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实行分区分级分类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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