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等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专项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