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等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专项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