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每年的12月8日为名城保护日。自治州、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名城保护意识。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名城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对在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