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每年的12月8日为名城保护日。

自治州、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名城保护意识。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名城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对在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