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州人民政府根据名城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名城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