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名城保护管理工作,镇远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镇远县人民政府名城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名城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名城保护管理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研究名城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其日常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镇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