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历史城区内的传统风貌建筑、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内部功能改进和更新,以改善居住、使用条件,适应现代生活需要。

鼓励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和历史建筑依法从事与名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展示名城居民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