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第四十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开展文化服务等活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