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疏解、腾退、微改造等方式,增加历史城区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改善人居环境。历史城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因迁址、产业调整腾退的土地、房屋,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旅游、教育、医疗产业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